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03-2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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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仅用作对市场主体的示范、辅导和提醒,实施目的为完善市场主体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不构成对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限制和禁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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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提醒事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备注公示满7日后,被提醒人完成整改可申请提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