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5-05-0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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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仅用作对市场主体的示范、辅导和提醒,实施目的为完善市场主体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不构成对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限制和禁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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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江苏宏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醒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备注公示满7日后,被提醒人完成整改可申请提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