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67/2019-06853 分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5
文号 泰市监办发〔2019〕38号 时效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9-07-29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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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三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省市场监管局 省住建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市监办〔2019〕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加强配合,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民用“三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和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齐抓共管,敢于担当,把民用“三表”管理工作做好、抓实,管到位。要按照《通知》(附件)要求会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主管部门摸清本辖区内在用民用“三表”运行总体情况,督促供水、供气、供电企业排查在用民用“三表”详细情况,将在用民用“三表”产品信息以及安装、检定、轮换、是否超期使用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排查结果与6月24日前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把关,加强民用“三表”计量监管

供水、供气、供电企业要根据《通知》(附件)的要求对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安装进行质量验收,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民用“三表”监督检查。对未经首次检定、超期使用或发现使用不合格民用“三表”的,要督促供水、供气、供电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宣传、提高民用“三表”计量服务水平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通知》(附件)的要求会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民用“三表”计量宣传、检查和执法,推动供水、供气、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供水、供气、供电企业要完善投诉处理、纠纷处置、“三表”失准更换等机制,积极主动解决计量纠纷,不断提高民用“三表”计量服务质量水平。

各市(区)相关落实执行情况及在用民用“三表”基本情况信息表(分表)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彭文益,86882107,jlk666@163.com;市住建局,高子天,86882787 。

附件: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市监办〔2019〕39号)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9日

38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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