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9/2021-20403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07 |
文号 | 泰建发〔2021〕167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2021-06-2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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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市场秩序,及时防控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调整内容;承包方应在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包括水泥、砂、石、砼、钢材、铜、铝、石材、玻璃、沥青等及其制品的主要材料范围(注明名称、规格、型号);如无约定,以投标文件中同类材料费占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材料为主要材料。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幅度;如无约定,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四、主要材料价差为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与基准期当月材料信息价的差额,无信息价的由发承包双方确认。
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信息价)/该材料总用量
基准期为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
五、主要材料价差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计取相关费用及税金,材料价差不再让利,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六、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中对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不调整的,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程造价。
七、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不受本通知相关规定影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