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1/2024-341616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3-29
文号 ​泰建发〔2024〕50号 时效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3-3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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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建发〔202450

 

各市(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档案收集管理工作流程,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DB32/T4353-2022)、《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标准》(DB32/T4021-202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20〕19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档案重要性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和资料。

建设工程档案真实记录和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管理过程,是落实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重要体现。做好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可以为城乡规划、工程建设、维修改造、调处社会纠纷提供重要参考,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城市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更好地服务于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

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要将其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将变更洽商落图。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对于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三、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要求

建设工程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报送验收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为原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建设工程实际相符,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标整洁、签章完备;

(二)纸质档案和相关的电子、声像资料一并报送;

(三)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四)声像档案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五)其他国家和省城建档案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程序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项目报监手续前,建设单位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工程档案的移交内容和报送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文件进行同步收集整理,并可根据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提前指导服务。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整理的档案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检查指导,通过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检查指导意见书。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收集齐全、整理完毕的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申请工程档案验收。符合验收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整改内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后,形成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符合规定的,办理移交手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

五、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自2024年3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8日。各市(区)住建局参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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