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1/2024-341617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4-12
文号 ​泰建发〔2024〕60号 时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4-1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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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建发〔2024〕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招标人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地为不同市场主体参与投标提供便利条件,现就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通知如下:

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全面落实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项目注册时应提交招标承诺书,承诺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承诺书(见附件)报送招标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2.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性自主确定评标办法。鼓励招标人选择信用良好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并建立招标代理反馈机制;符合条件的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按照《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建规字〔2023〕2号)规定开展定标活动。

3.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标段划分确定后,不得再随意拆分、合并标段;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价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

4.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政策,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高质量编制、审查招标文件,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并对清单控制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负责。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鼓励招标人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市场准入隐性门槛和壁垒。

5.招标计划提前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除外。招标计划采取招标人自行发布方式,发布单位登录“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泰州市)”,提交加盖招标人公章的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立项文件及文号(或项目立项的进展情况)、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合同预估价、资金来源、招标公告计划发布时间等内容。

6.组织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按要求组织评标准备工作:a .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b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c .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d .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中应约定放弃中标的条件,招标人不得违规同意已公示的中标单位放弃中标。

8.完善异议处理机制。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处理,认真、详尽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经其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后续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招标人对异议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调查处理不客观、不公正的,可将有关情况抄送招标人同级或其上级相关部门。

9.规范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使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退还,当投标人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可在交易系统中对其进行失信行为记录。

10.明确代理费用、评审费用支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用不含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由招标人另行支付给评标专家。

11.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核查,评估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等,评估核查工作完成后应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招标管理工作。

12.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1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招标人诚信承诺书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招标人诚信承诺书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我单位作为(工程名称)的招标人,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是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我单位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本项目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投标相关政策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等,发包初步方案中填写的发包内容、发包方式、合同估算价等内容均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已对工程图纸、最高投标限价等进行了论证,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我单位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对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行为,资格预审结果及评标结果确认、定标、投诉和举报处理等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审批、核准程序,严格按照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不存在未招先建、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发布的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均真实准确;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方法、评标办法与本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项规定;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

六、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质疑和异议,及时作出针对性、实质性答复,在未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开标前严格保密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不随意更换招标人代表,不干预评标,不违规确定中标人。本工程启动招标后,不随意终止招标,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进行施工。

八、评标前,按要求组织评标准备工作,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中标公告发出前,对拟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业绩认真考察,确保业绩真实有效。

九、本工程填报的信息以及上传的相关文件均是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十、本承诺内容均已报送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我单位自愿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信用惩戒,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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