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5-341634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8 |
文号 | 泰建规〔2025〕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07-1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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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服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工程规模分类标准。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结合我市情况,调整“特大型”、“大型”、“中型”及“小型”工程规模分类标准,具体详见《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技术复杂或大型及以上工程可选用综合评估法择优选择承包人。
2.合理设置投标时间。大型及以上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或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项目,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大型及以上工程施工除外),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3.强化项目负责人考核。招标人应当注重对项目负责人的考察,在综合评估法评标或定标中可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技术方案等,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答辩可以采取评分制或合格制,评分标准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规范信用评价应用。严格执行《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泰政规〔2024〕4号),充分发挥信用综合评价正向引导作用,加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应当使用统一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其中设置联合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信用分计算规则。
5.推行两阶段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提倡实行两阶段评标。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评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答辩”及“信用评价”等),第二阶段:报价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落实招标人清标工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状况等内容,具体核实内容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更改和倾向性评价。清标结果应当由招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清标资料应当作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留存。
7.统一业绩认定方式。同类工程业绩(园林绿化除外)应当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公布的数据为准,工程基本信息数据等级需达到C级及以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除明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由投标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外,还应当要求投标人(申请人)提供四库一平台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8.加强投标报价审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不合理、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对投标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9.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定标方案,定标因素应当包括投标报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工程业绩、人员配备及相应能力等,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在定标前,可按招标文件规定自行组织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参考材料。
10.建立标后履约评价体系。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工程质保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建立不良履约行为诚信记录。招标人可以将履约评价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限制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投标人参加该招标人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