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39/2023-26449 分类 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02-06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2023-02-0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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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系统治理长效机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着力深化监督管理,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目标

对泰州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人的组织架构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组织、招标前期、招标、开评标、定标以及标后监管,进行量化计分和综合评价,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

(一)《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是指对评价对象在考核时段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各环节的行为进行量化计分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的组织架构、招标组织、招标前期、招标、开评标、定标、标后监管、加分项等8个部分,按照《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积分制管理评价表》开展评价工作。

(二)积分制评价采用百分制,其中组织架构满分为90分。招标人的良好行为予以加分,最高可加10分;招标人的不良行为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计分规则:总分=组织机构得分-扣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其中,扣分项得分=总扣分/项目数。项目数为考核时段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数量。

(三)积分制评价周期为每半年一次,上半年考核时段为1-6月,下半年考核时段为7月-12月。

(四)每期评价结束后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借助官网、公众号等媒介进行公告,对得分排名前三和后三的单位通报表扬和批评。

(五)《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联阅读: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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