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9/2022-26988 | 分类 | 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28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2022-09-2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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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强化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目标
对从事商品房销售(含代理销售)活动的人员实行全执业周期积分制管理,结合工作技能、销售业绩、服务评价、奖惩情况等日常业务活动,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从业人员执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积分组成、积分申报与审核、积分评价与使用、附则共五章二十条。
《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是指对从事商品房销售(含代理销售)活动的人员实行全执业周期积分制管理,结合工作技能、销售业绩、服务评价、奖惩情况等日常业务活动,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从业人员执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由基础分和可评价分组成。基础分为100分,可评价分是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技能、业绩、行为、信誉等多个维度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泰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者减分。
商品房销售人员年度积分等级按积分排名所处区间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因严重不良销售行为被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行政处罚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五星等级。商品房销售人员从业总积分按年均积分排名所处区间评定为金牌、银牌、铜牌三个等级。
对年度总积分评定为五星、从业总积分评定为金牌的商品房销售人员,由市房协颁发相应证书,并可视情给予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媒体向公众推介、优先提供交流学习的机会、在相关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对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适当给予加分等。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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