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1/2023-341620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07-26
文号 时效
《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3-07-3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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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自2023年9月1日施行,原《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泰建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出台对维护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目的

原《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对服务网点、配送车辆、送气人员等管理责任,推动全市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供应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原《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一年多,因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决定删除《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标题中的“试行”。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对《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存在理解歧义,理解为地区内多个企业必须统一销售价格,导致企业执行偏差,涉嫌价格垄断风险。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消除因理解偏差带来的价格垄断风险。

二、修改内容

(一)删除《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标题中的“试行”。

(二)删除《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中的“统一销售价格”表述,其他部分不变。原条款修改为“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三)增加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泰建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泰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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