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1/2024-341624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3-25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3-2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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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防审验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号)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目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泰州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工作,完善相关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动态评价管理。各市(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收集、认定、核查、上报、异议处理以及配合做好应用等具体工作。

(二)服务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服务项目。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应当由不同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机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且不得与同一个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做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出具的报告、表格应符合省、市住建部门的统一要求。

(三)评价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得分由企业基本分、优良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3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满分60分,主要考核企业基础能力;优良行为加分满分40分,考核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参加技术服务活动等优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不设上限,评价内容为企业因违法、违规、违约等形成的不良信息。

企业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为1个评价周期,每个周期公布1次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评价得分、评价等级等内容。评价结果通过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关内容与证据。公示结束、异议处理后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公布时间一般不迟于周期次月第15日。

关联阅读: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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