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4-341622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2-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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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泰州市绿色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对直接影响房屋建筑节能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新型墙体材料、门窗、外遮阳及其它绿色建筑措施所使用的材料予以登记的活动。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材料登记工作,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申请办理绿色建筑材料登记的生产企业应符合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管理要求,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泰州市绿色建筑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二)授权委托书;
(三)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须超3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型式检验报告(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公布的企业技术标准)。
4、申报单位应通过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线上办理,申报材料须用PDF格式上传。
5、绿色建筑材料登记信息最长有效期为两年(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准)。已登记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续期登记,如果绿色建材主要登记信息未发生变化,申报单位仅需提供最新的型式检验报告,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予以注销登记。
6、建设单位在选用绿色建筑材料时,应通过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绿色建筑材料登记状态,并对使用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材料按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及时检查复试报告;在绿色建筑材料首次进场时,监理单位应对绿色建筑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绿色建筑材料建立见证台账。
7、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绿色建筑材料登记及进场等信息,加大对施工现场绿色建筑材料的抽查、抽检力度。绿色建筑材料质量抽检,一年内有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两次不合格的取消登记六个月,三次不合格的取消登记一年。
8、各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项目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进场的绿色建筑材料未按规定登记;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对所使用绿色建筑材料的相关规范要求的复试报告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登记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建立见证台账的;
(四)绿色建材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审核中发现有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半年内
不予申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目录的;
(三)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5日
关联阅读: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绿色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