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1/2024-341628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9-08
文号 时效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补偿)赔偿标准》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9-1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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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同时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赔偿收费标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本标准。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将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规范园林绿化赔偿标准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到周边城市调研,参照淮安市的标准结合当前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本、人工费用和树木市场价格等情况重新调整赔偿标准。本《标准》明确了泰州市区移植砍伐城市花草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补偿(赔偿)标准等事项,确保收费事项公平、公正。


关联阅读: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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