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标准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11-18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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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期间费用如何计算?
答: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选择其他地段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非被征收人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自行过渡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房屋征收过程中,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应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四条: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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