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6-02-2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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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1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2542元(含)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处于2542(不含)至4066(含)元之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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