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07-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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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现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21日—7月31日,意见建议通过邮寄信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泰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邮政编码:225300
电子邮箱:tzjzscjgc@163.com
附件:《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现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25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动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施工合同总价(暂估价)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合同工期超过3个月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施工合同总价(暂估价)低于300万元或者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或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主体责任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条款,具体包括担保形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内容,同时明确通过支付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充足。
(三)已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建设单位到期拒不整改的,可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担保方式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司保险单等形式出具。保函、保单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担保。
(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泰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具有相应承保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三)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担保人。
(四)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反担保物不得与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的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在建工程权益等。
(五)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四、担保金额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10%、不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金额按年度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即每年就该年度内预计应付的工程款金额单独办理担保,上一年度担保责任随工程款支付进度逐步终止,下一年度担保责任根据工程进展同步启动;同时,依据当前阶段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情况调整担保比例。
(三)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概算等批复文件确定财政性资金出资金额抵扣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具体规则如下:全部由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免于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由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按照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等比例扣减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具体担保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下表范围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施工单位信用分 | 担保比例 |
90分及以上 | 2%-4% |
80(含)-90(不含)分 | 4%-6% |
70(含)-80(不含)分 | 6%-8% |
70分以下或未参加信用评价 | 8%-10% |
(四)本通知发布前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在本通知发布后30日内补充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根据实际完成支付的比例相应扣除。
(五)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五、担保期限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起30日至120日。
(二)保函或保险单约定的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保手续或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监督管理
(一)担保人应自保函或保险单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泰州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区)住建局应加大对辖区内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虚假担保的,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启动支付担保索赔的项目,予以跟踪调查,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
(三)对担保人实行信用管理。担保人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泰州市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1.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2.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3.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4.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5.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6.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7.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8.与被保证人存在控股关联或同时为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9.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附件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索赔资料(需加盖公章并说明违约事实及金额计算方式)及书面付款通知后的10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承保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承保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施工单位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