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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07-2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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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助力建筑业企业缓解经营压力、摆脱发展困境,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2023年,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2354日正式印发实施。截至目前,该细则已试行两年多。

在试行期间,我们密切关注实施效果,广泛收集各方反馈信息。经过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我局对《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调整为《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实施办法》。

现将《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721日—731日,意见建议通过邮寄信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泰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邮政编码:225300

电子邮箱:tzjzscjgc@163.com

 

附件:《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7 21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降低诉讼财产保全对建筑业企业运营的影响,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泰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4)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涉诉免保,是指在泰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纳入涉诉免保“白名单”的建筑业企业作为诉讼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同意由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以“保函”担保方式为其提供担保;作为诉讼被告被保全时,金融服务机构以“保函”担保方式为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对涉诉免保“白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以不采取实体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函”,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保函应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关键内容。

第四条  在泰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白名单”企业涉诉被财产保全案件均可纳入涉诉免保范围案件类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设备租赁纠纷等。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白名单”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州监管分局共同确定。双方定期召开会议,共同推进“白名单”的确定、调整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列入白名单”的建筑业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中当期得分排名在前50名;

2.无法院认定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后,方可申请纳“白名单”;

3.近两年内无因欠薪或质量安全事故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第七条  金融服务机构涉诉“白名单”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提供一年期或长期的诉讼保全担保,并在担保的限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金融服务机构应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法规为涉诉“白名单”企业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时应接受法院对其担保业务的审查了解。金融服务机构应向法院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涵盖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合规审查过程、风险评估等方面。

第九条  金融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审核被担保企业信用、偿债能力后,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决定提供担保限额、范围、期限、保费收取标准、反担保和赔付内容等。

第十条  金融服务机构与被担保企业应签订担保协议,协议应包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赔付条件和程序、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被担保企业应如实向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证明其自身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被担保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金融服务机构有权解除担保协议,并要求企业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将该企业的失信行为报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金融服务机构同意为涉诉“白名单”企业提供担保后,应将保函提交管辖法院登记审查。法院应在收到保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金融服务机构和被担保企业。若保函存在问题,法院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金融服务机构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泰州法院系统应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动态共享涉诉企业累计被保全金额。

第十四条  管辖法院应及时将被担保企业涉诉、保全、裁决结果、执行等情况告知金融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泰州市建筑业企“涉诉免保”实施细则(试行)》(泰建发〔202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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