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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11-1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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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

储存燃气篇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但少数经营者贪图方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存在安全隐患。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案情回顾

2024年6月8日,执法人员接到反馈信息,反映巡查人员在XX路与XX路交叉口东侧约50米处及路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发现违规存放的泰州市XX能源有限公司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员孙X在现场。

收到反馈信息后,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泰州市XX能源有限公司为燃气经营者,送气工孙X系当事人工作人员。孙X于2024年5月28日晚将16只15kg、1只50kg实瓶瓶装燃气存放在XX路和XX路交叉口东侧约50米处。2024年5月29日巡查人员巡查时发现,现场9只15kg实瓶放在路面,其余放在配送车辆上。

二、处理结果

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泰州市XX能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三、法律链接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四、案件评析

“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如何界定?住建部官网互动栏有针对该问题的答复:《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4章燃气厂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的“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和“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工艺、间距、消防配置、调压设施、自控仪表、防火等安全要求。

燃气经营者要时刻紧绷安全之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执法部门要加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监管和查处力度,对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坚决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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