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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篇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4-0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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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行为。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接到反馈信息,反映泰州市XX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XX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工程XPS挤塑保温板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存在见证人员与送检样品不同步的情况。
经查,涉案工程为江苏XX设备有限公司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项目厂房工程,泰州市XX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监理单位。送检样品为XPS挤塑聚苯板,为节能材料。2023年11月17日9时44分样品XPS挤塑聚苯板运至检测公司,监理人员未与样品同行,至2023年11月17日16时10分监理单位至检测公司签署检测委托单。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第3.2.2条的规定,XPS挤塑聚苯板作为节能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泰州市XX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将12方挤塑板(X250,030级)重新见证取样送检,已经按照要求改正。

二、处理结果

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按要求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泰州市XX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X作出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案件评析

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建筑材料检验则是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的重要保障措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是保证检测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质量目标意义重大。实践中,见证单位"证而不见"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试样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见证人员应核查所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对取样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可利用互联网、智能手机终端等信息化技术,实现对取样和送检过程的全流程监控和正、反向溯源,确保取样、送检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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