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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9-0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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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2022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将实名制管理的重点由“农民工”改为“建筑工人”。实践中,有建筑施工企业借实名制管理之名,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接到反馈信息,反映:XX地块D、E区项目施工单位XX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问题。本案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涉案工程名称为XX地块总承包工程,目前工程己进入收尾阶段。XX有限公司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向技术负责人朱X项目负责人杜X,施工员汪X、汤X、钱X、张X,安全员宋X、钟X、洪X、姚X、王X,质量员李X、杭X、江X资料员曹X、张X27名管理人员发放工资,合计人民币肆佰肆拾玖万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叁角肆分(4499791.34元)。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建筑市场不良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将上述发放的管理人员工资退还至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至专用账户。

二、处理结果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处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罚款。

三、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案件评析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可见项目管理人员与建筑工人是不同的概念,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此处建筑工人不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录入实名制系统的目的是对其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并非使用专户资金发放工资。本案涉案施工企业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所称的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涉案27名管理人员为农村户籍,可以使用专用账户资金发放工资的理由不成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防止欠薪,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规范开设使用专用账户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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