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9-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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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中秋佳节倍思“清”,欢度国庆慎微“廉”
2024年中秋、国庆将至
中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泰州市纪委监委第十六派驻纪检监察组
向局系统干部职工
发出廉政提醒: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
严防“节日病”,守牢“廉洁关”
☆ 节日“纪”语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以各种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严禁违规以培训考察、党建活动等为名义的公款旅游。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严禁“吃公款”“吃食堂”“吃老板”、吃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等违规吃喝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和违反公车封存停驶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违规取得、持有、使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禁酒驾、醉驾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