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12-3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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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28号
刘玉兰户:
(具体人员信息:刘玉兰,女,1966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660212152X)
现你户共1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10年1月16日,刘玉兰作为承租人与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泰和园小区12幢403室签署《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契约》。
合同第二条中约定:本廉租住房位于泰和园小区12幢403室,建筑面积65.51平方米,车库面积19.58平方米,阁楼面积14.72平方米。
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应缴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作出取消乙方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乙方承租的廉租住房:6、乙方拖欠廉租住房房屋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房屋及承租人概况》中载明本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1元·㎡/月,月租金65元。
后,因你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故自2021年9月1日起本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调整为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系本机关下属单位,后因机构改革发生撤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由本机关下属的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2年6月30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11700元,产生滞纳金1170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11700元、滞纳金1170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29号
陶海明户:
(具体人员信息:1.陶海明,男,1966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6606160091;2.王月琴,女,1977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2197710242728;3.陶睿,男,2005年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2200502220034)
现你户共3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10年1月1日,陶海明作为承租人代表与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泰和园小区25幢405室签署《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契约》。
合同第二条中约定:本廉租住房位于泰和园小区25幢405室,建筑面积65.48平方米,车库面积9.59平方米,阁楼面积 / 平方米。
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本廉租住房月租金65元。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应缴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作出取消乙方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乙方承租的廉租住房:6、乙方拖欠廉租住房房屋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后,因你户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故自2021年9月1日起,本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调整为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又因泰州市市区2024年度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发生变化,故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系本机关下属单位,后因机构改革发生撤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由本机关下属的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4030元,产生滞纳金403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4030元、滞纳金403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30号
沈红年户:
(具体人员信息:沈红年,男,1966年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2196601040313)
现你户共1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13年2月,沈红年作为承租人与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泰和园小区27幢405室签署《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契约》。
合同第二条中约定:本廉租住房位于泰和园小区27幢405室,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车库面积12.79平方米,阁楼面积 / 平方米。
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本廉租住房月租金/元。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应缴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作出取消乙方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乙方承租的廉租住房:6、乙方拖欠廉租住房房屋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后,因你户被取消泰州市最低保障家庭资格,故自2020年1月起,本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调整为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系本机关下属单位,后因机构改革发生撤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由本机关下属的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1年8月31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2990元,产生滞纳金299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2990元、滞纳金299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33号
钱方户:
(具体人员信息:钱方,女,1976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7604050942)
现你户共1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22年8月1日,钱方作为承租人与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就泰美园小区12幢404室签署《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本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 9.5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每月(大写):伍佰捌拾捌元/角(¥588元)。本着先缴后住的原则,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本季度租金,逾期按照月租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3)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它费用的。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系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区住房保障房源收储分配和在保家庭服务相关工作,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10584元,产生滞纳金1058.4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10584元、滞纳金1058.4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34号
杨勇户:
(具体人员信息:1.杨勇,男,1975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7507270011;2.杨震宇,男,1999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2199903201218)
现你户共2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18年5月10日,杨勇作为承租人代表与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泰美园小区15幢402室签署《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本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每月(大写):壹佰捌拾陆元/角/分(¥186元)。本着先缴后住的原则,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应缴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作出取消乙方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乙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系本机关下属单位,后因机构改革发生撤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由本机关下属的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3348元,产生滞纳金334.8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3348元、滞纳金334.8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35号
翟爱红户:
(具体人员信息:翟爱红,女,1976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7610193042)
现你户共1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21年10月15日,翟爱红作为承租人与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就泰美园小区21幢104室签署《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本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每月(大写):壹佰捌拾陆元/角(¥186元)。本着先缴后住的原则,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本季度租金,逾期按照月租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3)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它费用的。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系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区住房保障房源收储分配和在保家庭服务相关工作,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3348元,产生滞纳金334.8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3348元、滞纳金334.8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38号
徐定户:
(具体人员信息:1.徐定,男,1980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2198004060331;2.徐一平,男,2006年9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220060903061X)
现你户共2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19年5月8日,徐定作为承租人代表与泰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就泰美园小区26幢104室签署《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本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每月(大写):壹佰捌拾陆元/角/分(¥186元)。本着先缴后住的原则,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应缴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作出取消乙方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乙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经机构改革,其职能由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承接。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系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区住房保障房源收储分配和在保家庭服务相关工作,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5580元,产生滞纳金558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5580元、滞纳金558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39号
金子淳户:
(具体人员信息:1.金子淳,男,1966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603137174;2.金茗,女,1999年6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906288107)
现你户共2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19年5月10日,金子淳作为承租人代表与泰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就泰美园小区32幢502室签署《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本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 6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每月(大写):叁佰柒拾贰元/角/分(¥372元)。本着先缴后住的原则,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应缴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作出取消乙方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乙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经机构改革,其职能由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承接。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系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区住房保障房源收储分配和在保家庭服务相关工作,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2年6月30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13392元,产生滞纳金1339.2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13392元、滞纳金1339.2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告 知 书
泰住建告字〔2025〕 40号
王晓刚户:
(具体人员信息:1.王晓刚,男,1975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7503243219;2.王爱珠,女,1949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4910250324)
现你户共2人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21年11月23日,王晓刚作为承租人代表与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就泰美园小区9幢102室签署《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
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本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每月(大写):贰佰叁拾陆元/角(¥236元)。本着先缴后住的原则,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本季度租金,逾期按照月租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3)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它费用的。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系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区住房保障房源收储分配和在保家庭服务相关工作,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7080元,产生滞纳金708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租金、滞纳金(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7080元、滞纳金708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