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07-2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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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定书
泰住建决告字〔2024〕41号
孙强户:
(具体人员信息:孙强,性别男,1973年3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0610。)
2010年1月28日,孙强作为承租人代表与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泰和园小区12幢101室签署《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契约》。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系本机关下属单位,后因机构改革发生撤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由本机关下属的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履行。
合同第二条中约定:本廉租住房位于泰和园小区 12 幢 101 室,建筑面积 55.3 平方米,车库面积 / 平方米,阁楼面积 / 平方米。
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本廉租住房月租金 / 元。乙方应按季度缴纳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缴纳,逾期按照应缴金额,每月加收10%滞纳金。
后,因你户成员孙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苏MQ298F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故自2018年2月6日起本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调整为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作出取消乙方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乙方承租的廉租住房:6、乙方拖欠廉租住房房屋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的。
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18年1月,欠租已经超过6个月。此前,本机关已就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欠缴金额向你户作出泰住建决告字〔2022〕13号《决定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多次催收,你户自2021年12月1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11718元,产生滞纳金1171.8元。
2024年7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尽快缴纳租金、滞纳金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付清租金、滞纳金。但你户至今未履行任一义务。
2024年9月5日,本机关向你户作出《告知书》,再次催告你户缴纳租金、滞纳金,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你户收到后,既未缴纳租金、滞纳金,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当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请你户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纳租金、滞纳金(自2021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11718元、滞纳金1171.8元)。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户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定书
泰住建决告字〔2024〕44号
王红山户:
(具体人员信息:王红山,性别男,1963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0970。)
2007年,王红山作为申请人申请泰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2021年,王红山作为申请人提交《泰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复核审批表》,其中载明配租房屋为东进小区135幢408室。
2022年1月10日,泰州市级保障房综合服务站受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委托对你户作出《公租房续租合同签订告知书》,其中载明“逾期不申请续签《公租房租赁契约》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然,你户至今未签订相关合同。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符合续租条件但未申请续租的。
《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规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因客观原因腾退确实困难的,经所属区住建部门同意,可延长1年租期。延长期内承租人应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不缴纳市场租金或拒不腾退的,由所属区住建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查询,东进小区135幢408室房屋权利人为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为49.5㎡;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为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户应当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经测算,自2022年1月18日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你户应当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0205元。
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系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区住房保障房源收储分配和在保家庭服务相关工作,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
2024年7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了《关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尽快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律师函》,催告你户在收函后一周内联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尽快联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024年9月5日,本机关向你户作出《告知书》,再次催告你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尽快联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你户收到后未履行任一义务,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符合法定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请你户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上述标准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开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缴清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月18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为10205元)。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户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