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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同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09-2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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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仅用作对市场主体的示范、辅导和提醒,实施目的为完善市场主体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不构成对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限制和禁入的负面影响。
  • 市场主体名称泰州市同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提醒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DB32/T4303-2022)

    4.3.4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量值溯源计划,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测机构应保留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并贴有相应的状态标识。检定或校准前应核查检定或校准单位的能力。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重新检定或校准并获得满意结果后方可使用:

    1 仪器经重新安装。

    2 仪器经改造。

    3 仪器使用异常时。

    4 仪器过载后。

    5 仪器重新启用。

    6 仪器经损坏修复后等。

    5.3.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1 固定场所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原始记录编号、页码及总页码;

    3)任务单编号(样品编号);

    4)样品名称、状态、规格型号;

    5)检测依据的标准号;

    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7)检测环境;

    8)检测数据;

    9)计算结果(必要时);

    10)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1)检测日期;

    12)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

    2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原始记录编号、页码及总页码;

    3)任务单编号(样品编号);

    4)从属的检测合同信息(必要时);

    5)工程名称、检测地点、结构部位等信息;

    6)见证人员信息(必要时)、抽样日期;

    7)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生产或进场日期等信息;

    8)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样品数量、样本基数、批量及抽样人员信息;

    9)检测原因、检测依据、抽样情况说明及未定事项(必要时);

    10)样品状态的确认;

    11)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

    12)检测数据、计算结果;

    13)检测日期;

    14)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名。


    备注公示满7日后,被提醒人完成整改可申请提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