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10-1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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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仅用作对市场主体的示范、辅导和提醒,实施目的为完善市场主体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不构成对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限制和禁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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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泰州市恒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醒事项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三)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备注公示满7日后,被提醒人完成整改可申请提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