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11-1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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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仅用作对市场主体的示范、辅导和提醒,实施目的为完善市场主体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不构成对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限制和禁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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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江苏祥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醒事项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履行监理职责;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四)按照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备注公示满7日后,被提醒人完成整改可申请提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