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11-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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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仅用作对市场主体的示范、辅导和提醒,实施目的为完善市场主体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不构成对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限制和禁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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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江苏恒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醒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备注公示满7日后,被提醒人完成整改可申请提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