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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10-1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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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仅用作对市场主体的示范、辅导和提醒,实施目的为完善市场主体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不构成对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限制和禁入的负面影响。
  • 市场主体名称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提醒事项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

    (五)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备注公示满7日后,被提醒人完成整改可申请提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