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业务工作> 提醒栏
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5-02-07 15:50
  • 浏览次数:
本提醒仅用作对市场主体的示范、辅导和提醒,实施目的为完善市场主体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不构成对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限制和禁入的负面影响。
  • 市场主体名称 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醒事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备注公示满7日后,被提醒人完成整改可申请提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