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39/2021-18875 分类 保障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08-26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2021年度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2021-09-0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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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提标扩面工作,经推进市区工程建设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度市区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即每人每月2100元;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即每人每月3350元。现将《泰州市市区2021年度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6日

泰州市市区2021年度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租赁补贴

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1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3350元(含)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离异家庭须满3年)。

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补贴标准: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100元(含)以下城市低收入(非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100元(不含)至3350元(含)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1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2100元(含)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处于2100(不含)--3350(含)元之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注:上述租金标准适用于新入保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保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不变。

三、其他

姜堰区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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