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4-342023 | 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8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7-0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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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财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推动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良性循环使用。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决定对市级财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清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时间
2024年4月8日-2024年7月8日
二、清查范围
市级财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
三、清查方式
(一)入户调查。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市级财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逐户上门,开展房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二)部门抽查。市级财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按照10%的比例,对公租房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清查质量。
(三)社会监督。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对市级财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对象在保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清查内容
(一)家庭住房、收入、车辆、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当前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续保条件的;
(二)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六)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七)破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禁止的情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级财政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存在上述清查事项的承租人,应当主动落实整改;按政策应当清退的,承租人应主动到市级财政投资保障房综合服务站(泰美园小区3号楼)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清查情况将及时公示,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0523-86882732、0523-86892655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