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1/2023-342126 分类 保障性住房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告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3-07-25
文号 泰建发[2023]128号 时效
泰州市市区2023年度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3-08-0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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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补贴

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1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3859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中离异家庭须满3年)

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补足):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家庭人均月收入2412元(含)以下城市低收入非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家庭人均月收入2412元(不含)至3859元(含)间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1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2412元(含)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处于2412(不含)-3859(含)元之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三、其他

   姜堰区为省下达任务单列区,姜堰区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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