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3-342126 | 分类 | 保障性住房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5 |
文号 | 泰建发[2023]128号 | 时效 |
泰州市市区2023年度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3-08-07 14:58
- 浏览次数:
一、租金补贴
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1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3859元(含)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其中离异家庭须满3年)。
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补足):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412元(含)以下城市低收入(非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家庭人均月收入2412元(不含)至3859元(含)间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1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低于2412元(含)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处于2412(不含)-3859(含)元之间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三、其他
姜堰区为省下达任务单列区,姜堰区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