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4-342130 | 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12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7-1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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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年度复核的通告
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规[2014]15号)要求,经研究,拟于7月中旬启动市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年度复核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核范围
市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对象(户籍在保家庭)。
二、复核流程
1.复核申请材料提交阶段:2024年7月15日—2024年8月15日。申请复核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市级政府投资保障房综合服务站点(泰和园门卫处、泰美园3号楼)领取申请表格和收入证明范本等文本,提交复核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取、不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家庭作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处理。
2.属地初审阶段: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6日。市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将复核资料报送至复核申请家庭现户籍所在地街道。户籍所在地街道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或10天)。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提交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初审不符合续保条件的家庭,书面反馈至所属区住建部门。
3.民政审核阶段:2024年9月9日—2024年10月9日。区民政部门结合“泰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比对结果,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车辆、工商登记、婚姻状况、资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是否符合续保条件作出终审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区住建部门,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4.终审阶段: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25日。区住建部门根据区民政审核意见,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续保条件作出终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续保条件,出具退保告知书;对不服从处理的,联合市住建部门按照《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续签协议阶段:经区住建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符合2024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续保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公租房小区产权人或运营管护单位另行通知)到市级保障房综合服务站点(泰和园门卫处、泰美园3号楼)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未按期前往签约的家庭作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处理。
三、申请复核需提交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续保复核签约家庭,须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向市级保障房综合服务站点(泰和园门卫处、泰美园3号楼)提交下列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所需申报材料的,作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处理):
1.《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复核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户口簿(原件和A4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城市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特困职工家庭提供《特困证》。非低保(特困)家庭须提供家庭所有在保成员收入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身体无重大疾病,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收入以2024年度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2490元/月);
4.申请家庭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和A4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须提供车辆交易发票(原件和A4复印件);
6.保障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7.江苏省市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8.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9.其他相关材料。
四、职责分工
1.市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复核申请审核表》和收入证明范本等文本发放、复核申请资料收集和汇总统计工作,最终根据区住建部门终审意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和租赁协议解除等后续处理工作。
2.申请家庭现户籍所在地街道:负责复核资料的受理,对户籍在本辖区在保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房产以及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核查,作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提交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收入、车辆、工商登记、婚姻状况、资产等信息的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泰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是否符合续保条件作出终审意见。
4.区住建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名下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区民政审核意见,作出终审意见,对外公示。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至市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五、其他事项
1.市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续保申请实行诚信申报原则,凡有隐报、瞒报、假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情况等失信行为的,将按照《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7]43号)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2.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资料家庭”和“符合续租条件但未申请续租签订续租合同家庭”,按照《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规[2014]1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3.政策咨询电话:
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 0523-86882732
海陵区住房事业服务中心 0523-86225936
市级政府投资保障房综合服务站 0523-86351599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