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39/2012-03892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12-11-12 |
| 文号 | 泰建规〔2012〕3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2012-1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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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建规〔2012〕3号
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1月8日
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行日常动态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
本年度泰州市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及各市(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年度未承接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依法评估、行业管理、规范作业、评估质量、资格申报、人员配置、接受委托、内部建设等。
四、考核方式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年度考核。市、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日常检查和考核。
(二)年度考核由各评估机构首先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和自我考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评,并结合市、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日常检查情况进行总评。
(三)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在相关范围内公布并记入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五、考核评比及评定
依据《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及评分标准》(附件),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80分- 90分(含80分)为“良好”,70分-80分(含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违规操作,引发群众集访或恶性事件的;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准入资格的;
3、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严重违法乱纪、受贿索贿、滥用职权的;
4、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5、所属评估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参与做负面工作,影响房屋征收工作进程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六、奖惩措施
(一)评定等次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表彰,并作为进入下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评定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七、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考核及评分标准》
序 号 | 考核 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自查 | 考核 | |||||
1 | 依 法 评 估 | 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的法规政策(2分) | 7分 | |||
⑵严格按照评估技术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无串通当事人,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5分) | ||||||
2 | 行 业 管 理 | ⑴服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听取专家指导意见,配合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鉴定(4分) | 13分 | |||
⑵机构负责人按要求参加房屋征收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会议(4分) | ||||||
⑶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考核培训,到课率100%(2分) | ||||||
⑷房屋征收评估数据、档案资料、信息等按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3分) | ||||||
3 | 规 范 作 业 | ⑴委托合同、评估概算报告、首次上墙公示的分户评估结果汇总表、各户最终评估结果汇总表按规定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相关报送材料及时完整(3分) | 20分 | |||
⑵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无乱收、多收,无恶意压价现象(1分) | ||||||
⑶有明确的现场工作制度,有咨询及投诉电话,接待投诉认真严肃,及时处理(2分) | ||||||
⑷现场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无借入或借出评估人员,工作认真细致,服务态度好(2分) | ||||||
⑸逐门逐户进行现场勘察,并事先通知当事人(2分) | ||||||
⑹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项目概算、分户报告(含装饰装修)、项目总体评估报告,不随意发布评估的相关信息(2分) | ||||||
⑺不随意调整评估结果,未出现同一户多份不同评估报告的(2分) | ||||||
⑻房屋征收现场设立专人咨询,及时准确答复征收当事人疑问,征收后期有专人负责项目联系和服务(2分) | ||||||
⑼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书面解释工作(2分) | ||||||
⑽积极配合评估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工作(2分) | ||||||
4 | 评 估 质 量 | ⑴评估报告依据充分、选取案例与样板房屋类似,符合市场实际、依据真实可信、技术路线合理、评估结果准确(6分) | 30分 | |||
⑵无错评、漏评或被鉴定认为存在明显错误(6分) | ||||||
⑶在前后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征收当事人申请复核后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相差10%以内。(5分) | ||||||
⑷评估报告格式符合要求,评估对象、日期、单位、结果等内容填写准确、完整、无涂改(5分) | ||||||
⑸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由多家机构评估时,严格执行事先共同制订的评估标准(3分) | ||||||
⑹评估报告有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和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5分) | ||||||
5 | 资 格 申 报 | ⑴每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时,提交资料准确、及时、完整,无弄虚作假行为(2分) | 4分 | |||
⑵机构名称、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变更(2分) | ||||||
6 | 人 员 配 备 | ⑴100户以下工程,取得房屋征收评估人员上岗证达到2名以上,其中必须有1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作为评估技术负责人驻现场提供服务(3分) | 6分 | |||
⑵100户以上工程,取得房屋征收评估人员上岗证达到4名以上,其中必须有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作为评估技术负责人驻现场提供服务(3分) | ||||||
7 | 接 受 委 托 | ⑴未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商业贿赂行为(3分) | 7分 | |||
⑵不转让、转包或变相转让、转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2分) | ||||||
⑶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规定参加评估机构的选定,不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评估业务(2分) | ||||||
8 | 内 部 建 设 | ⑴在我市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满足工作需要。(2分) | 13分 | |||
⑵有完整的公司管理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了房屋征收评估岗位责任制(2分) | ||||||
⑶内部建立健全了房屋征收评估审核评议制度,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负责人(2分) | ||||||
⑷建立健全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报告和资料保管不得少于6年(3分) | ||||||
⑸各种房屋征收评估数据统计准确,上报情况及时(2分) | ||||||
⑹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定期组织理论、业务学习;无吃、拿、卡、要现象以及侵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2分) | ||||||
加 分 因 素 | ⑴年度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5分/次,受到市级以下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表彰的加1分/次,累计不超过5分。 | 14分 | ||||
⑵有好的经验被主管部门认可并采纳的,有一例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 ||||||
⑶单位或个人在市级以上刊物中发表评估类文章的有一篇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 ||||||
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