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9/2015-06295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15-10-21 |
文号 | 泰建规〔2015〕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2015-10-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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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泰建规〔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泰州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办法》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28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异议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投诉及其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泰州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市、县(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诉处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事项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条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将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提出投诉。异议、投诉的提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投诉案件,投诉处理部门应成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二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采用绑定投标方式选定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异议、投诉处理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捷、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书面提出,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现场已确认的事项提出异议;
(四)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除前款第(三)项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外,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对相关异议作出答复。
第八条 异议人提起异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异议人是参与被异议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异议有效期内提起异议;
(三)异议书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齐全;
(四)异议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代理人须为本单位在职正式员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项目名称;
(二)被异议人及与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自然人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
(三)异议的具体事实、具体理由、相关证据材料(附件3),以及明确的请求;
(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提起异议的日期;
(六)署名。异议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加盖法人公章,并附有效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异议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应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自提交书面异议书之日前6个月在本单位缴纳“三险”证明材料加盖法人公章连同异议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异议书应当注明《***项目异议书》(附件1),并由异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向招标人提交。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原件的当日,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异议书的形式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告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递交。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异议人重新提交的异议书,或者重新提交的异议书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视为异议人放弃异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异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一)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三)异议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异议书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
(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六)异议书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提交的;
(七)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自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原件并办理签收之日,为异议正式受理之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立即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对异议事项、相关说明意见、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答复意见,做好异议答复工作。
第十七条 在招标人依法对异议事项开展调查、处理时,异议人、被异议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异议人拒绝配合招标人依法调查处理异议的,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时限内负责向异议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书面答复,并同时将答复意见书面告知投诉处理部门,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投诉处理部门申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部门认为异议答复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2日内改正并重新答复。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配合招标人认真做好解释及异议答复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及时配合招标人对异议进行解释答复,推脱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考核档案中对该招标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扣2-5分。
第二十二条 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提起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已查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移交投诉处理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同意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并需要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应经投诉处理部门核准。
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处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本办法要求填写的《***项目投诉书》(附件2)。投诉书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提起投诉日期;
(四)投诉请求和主张事项;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六)署名。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加盖法人公章,并附有效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投诉时,应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自提交书面投诉书之日前6个月在本单位缴纳“三险”证明材料加盖法人公章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对规定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附提出的异议和异议答复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条件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未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直接提起投诉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书面投诉书的;
(三)投诉内容与异议内容不一致或超出异议所列事项的;
(四)投诉人未参与投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或与该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五)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六)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七)投诉书署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加盖法人公章,递交投诉书时未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非本单位在职正式员工的;
(八)因超过异议时限招标人不受理的,或逾期投诉的;
(九)投诉人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十)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一)投诉人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十二)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情形的;
(十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案件,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小组的有关程序和文书格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拒绝配合投诉处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一)投诉受理后3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二)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参与项目投标的代理人拒绝配合调查的;
(三)推辞或延误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
(五)其他拒绝配合调查情形。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投诉处理部门办可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部门办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被投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拒绝配合投诉处理部门办调查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应当收集整理有关书面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有关书面资料及处理建议报调查小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诉事项应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投诉处理部门查处投诉案件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有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投诉处理部门办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投诉处理部门可以提请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投诉处理部门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处理部门办。
(一)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
(二)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不予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投诉处理部门办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诉处理部门办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外出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投诉处理部门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投诉处理部门办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投诉处理部门办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报上级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予以警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6个月至18个月。
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
(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
(三)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五)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六)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失实宣传报道的;
(七)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八)一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失实投诉的;
(九)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态度恶劣,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因虚假恶意投诉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限制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二至三年,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经投诉处理部门办审查,认定招标过程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施工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行为违法,责令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二)施工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招标;
(三)施工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招标活动违法,给招标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资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推脱责任、逾期未办理的,由投诉处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投诉处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异议书
2.项目投诉书
3.投诉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1
项目异议书
异议人: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性别:年龄:
住址: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招标人)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项目投诉书
就所投诉事项,投诉人已于年月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于年月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及答复材料)。
投诉人: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性别:年龄:
住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此致
(投诉受理机关)
投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投诉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编号 | 名称 | 取得来源 (方式) | 页码 | 证明目的(对象) | 备注 |
注:证明材料应一次性全部提交。
提交人:(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