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9/2021-21476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30 |
文号 | 泰建发〔2021〕30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2022-02-2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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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泰建发〔2021〕301号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5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全市2021年6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项目,以及2022年2月10日前已开工但未办理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鼓励其他住宅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
二、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信息公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负责开展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牵头成立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工作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制定公示制度、公示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书面承诺公示信息真实、及时、完整有效,并与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保持同步(附件一)。
三、按照规定公示有关质量信息
建设单位公示内容按照《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实施方案》(附件二)、《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指南》(附件三)、《泰州市成品住房实物样板展示工作指南》(附件四)要求执行,必须按工程进度公示“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所设置的全部内容。
四、公示方式
建设单位应在泰州市房地产信息网首页中“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模块及时、分阶段公示,同时可以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销售现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鼓励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以二维码形式进行公示。
五、加强检查指导
(一)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巡查时,应查验建设单位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情况,未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在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办理预(销)售许可前查验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情况,未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应责令整改。
六、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区)住建局自2022年起,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10日前,将辖区内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情况报我局。
(二)请各市(区)住建局于2022年1月14日前,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将有关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我局。
联系人:质量处吕思慧联系电话:15161070035电子邮箱: 573638966@qq.com;
平台技术支持:泰州房地产信息网孙宏明 联系电话:0523-89660678。
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承诺书》
二、《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实施方案》
三、《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指南》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一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承诺书
关于(项目)在“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工作,我公司承诺将与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同步增补公示内容,且公示的住宅质量信息全部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原则,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以建设单位为首的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通过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升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倒逼工程建设各方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择优选择试点企业、项目。要遴选一批社会责任感强、诚信度高、管理能力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和带动效应,试点项目应各具特色,原则上应覆盖毛坯房和成品住房,包括商品房以及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在建住宅工程总数的15%。
(二)制定公示信息清单。住宅工程质量公示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五方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信息;钢材、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门窗、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检验试验情况;地基基础检测试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以及室内环境检测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以及分户验收汇总表;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电梯检验报告。成品住房还必须公示交付样板房验收意见,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对装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实物公示。各试点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业主关注热点,提供个性化公示内容。
(三)明确建设单位的主导地位。建设单位是住宅质量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公示制度、公示方案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公示方案应明确责任人、信息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程序、公示时限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等。信息公示应与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基本保持同步,原则上在有关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布,所有公示的信息公示时限不少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
(四)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完整有效。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保证公示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性,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公布。信息公示方式应采用线上方式(泰州房地产信息网)+线下方式(商品房销售现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设置电子显示屏、可查询设备、样板间(层)等方式作为信息公示补充手段。
(五)引进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建设单位邀请行业专家、新闻媒体(自媒体)代表和住户代表作为社会监督员,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住宅工程可根据工程进度节点设立工地开放日,接受社会监督员进场检查并核实质量信息公示内容。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也可向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六)创新监管措施。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结果运用的研究,探索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信息公示制度执行良好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通报表彰,优先参加评优评奖;对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企业(项目)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对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进行不良信息记录、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制定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不低于在建住宅项目数15%的要求确定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座谈交流、培训等方式主动对接企业和项目,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二)组织实施(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定期对试点企业、试点项目进行检查、指导,树立典型样板,定期组织开展交流或者示范工程观摩,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形成阶段性成果。
(三)总结推广(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形成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管理制度、工作措施,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广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住建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和市质监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量处,领导小组主要对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信息公示工作相关制度,总结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企业是落实试点工作的关键,要认真谋划,积极主动开展试点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企业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工作任务,细化时间表,加强对试点项目、企业的帮扶和指导,强化监督考核,按节点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要把问题考虑更全面一些,措施想得更周密一些,提前进行研判和分析,做好相应预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强化宣传。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讲会、观摩会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动企业积极性,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公示信息清单
2.成品住宅相关材料实物公示清单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信息清单
一、开工阶段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二、地基与基础阶段
(一)钢材、预拌混凝土质保资料和复验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检验试验报告。
(三)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三、主体结构阶段
(一)钢材、预拌混凝土质保资料和复验报告。
(二)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三)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四、绿色建筑阶段
(一)保温、门窗检验试验情况。
(二)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报告。
(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四)室内噪声级及隔声性能检测报告。
(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五、竣工验收阶段
(一)防水材料以及成品住房需见证取样送检的装饰材料复验报告。
(二)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三)电梯检验报告。
(四)成品住宅交付样板房验收报告。
六、竣工备案阶段
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2
成品住宅装饰材料实物公示清单
一、客厅、卧室的顶棚、墙面、地面
(一)吊顶材料。
(二)墙砖、墙纸(布)、涂料。
(三)地砖、地板。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的顶棚、墙面、地面(防水)
(一)吊顶材料。
(二)墙砖、涂料、墙面防水。
(三)地砖、地板、地面防水。
三、门、窗、栏杆
(一)入户门及五金。
(二)户内门及五金。
(三)外窗。
(四)阳台栏杆或窗。
四、给排水管道及器具
(一)给水、排水管道。
(二)厨房水槽、水龙头。
(三)卫生间便器、洗脸盆、水龙头。
五、电气设施
(一)配电箱及箱内设施。
(二)户内电气导管及电线电缆。
(三)开关插座。
六、智能建筑设施
(一)多媒体箱及箱内设施。
(二)导管及数据线缆。
(三)信息插座。
七、采暖、空调、新风设备及管道
(一)采暖锅炉、分集水器、散热器、管道。
(二)空调室外机、室内机、铜管、冷凝水管、保温。
(三)新风设备、新风管。
八、家具等
(一)卧室、客厅衣柜、储物柜。
(二)厨房台面、柜及五金、油烟机、灶具。
(三)卫生间柜、浴霸等。
(四)其他。
附件三
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指南
一、质量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编制完成“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组织结构、进度安排等,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买卖合同等,同步公示相关质量信息,信息内容应真实反映住宅工程的具体质量情况。
2、质量信息公示是建设单位对购房业主的公开质量承诺,也是保修期内与购房业主解决质量争议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信息公示的质量标准实施住宅建设,保障购房业主利益。
3、质量信息公示应以设计文件和住房买卖合同为依据,不得擅自变更、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违反住房买卖合同约定。
4、质量信息公示,是约束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提高实体质量的手段。公示的部分质量管理记录和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管理水平。
5、质量信息公示应突出真实性、技术性、科学性,不得使用模糊不清、夸大其词的描述性说明或介绍。
6、成品住宅项目的质量信息公示,应包含材料样板、工艺样板、样板套等实物展示,具体做法可参照“成品住房实物样板工作指南”。
7、质量信息公示后,如确需变更已公示的材料、设施或做法,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执行,且变更后的质量不得低于原公示的材料、设施或做法,同时重新公示质量信息,并在实物样板展示中对比展示原备选实物和变更后实物。
8、质量信息公示的各类验收记录应内容完整、意见明确、签字齐全,可配合部分照片、视频进行公示。
二、质量信息公示的组织安排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总包单位(装修分包单位)以及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履行各自质量责任,承担相应工作。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编制完成“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方案”,明确质量信息公示的负责人、公示质量信息内容、公示方式等,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
3、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从施工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备案阶段结束,参建单位应全程做好各类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建设单位应邀请公证机构对质量信息公示内容进行公证,对质量信息公示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确认质量标准。
三、质量信息公示的方式方法
1、建设单位可在线下通过文字、照片、视频的形式,利用售楼部、样板套等场所,向业主公示质量信息。
2、建设单位也可通过线上形式,利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业主公示更多质量信息。
3、建设单位还应按住建部门要求,将相关质量信息上传至 “房地产信息网”。上传的各类质量信息文件名称必须准确,图片应清晰且拍摄角度端正。
4、成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必须包括材料样板、工艺样板、样板套等实物公示。
5、毛坯住宅分户验收的检查测量数据、标记应在各户现场进行标识。成品住房分户验收的检查测量数据,应以书面“分户验收记录表”的形式向各户进行公示,户内各类暗埋管线走向应以“管线布置图”的形式向业主公示。
6、建设单位应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对质量信息公示的要求和建议,改进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四、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范围
1、建设单位应按照《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实施方案》(泰建发[2020]265号)附件一的要求,公示完整的质量信息。
2、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文件的重点内容纳入质量信息公示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重大设计变更,便于业主对照设计文件查询质量信息。
3、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应重点公示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绿色建筑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信息,突出防渗、抗裂等通病防治的质量管理情况。
4、钢材、预拌混凝土等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材料质保资料和复验报告宜分类汇总,并按时间顺序进行信息公示。
5、保温材料、外窗性能、室内环境、室内噪声级及隔声性能检测等绿色建筑相关质量信息作为住房的重要使用功能,应予以重点信息公示,并可结合设计文件做相关解释说明,便于业主理解。
6、桩基检测、结构实体检测、各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质量资料,应在相关工作完成后10日内及时公示。
7、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范围除室内装饰装修部分外,还应包括公共部位的重要质量信息,如楼梯、大堂地面、墙面做法、屋面、外墙防水做法、外窗、栏杆做法等内容。
8、住宅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可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附录B的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内容应完整,同时应增加地下室、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的相关内容。
9、住宅装修主要材料质量指标与复验项目可按照《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2019)附录A的要求进行。材料防火性能及复验项目应符合GB50222及GB50354的要求。
附件四
泰州市成品住房实物样板展示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前,编制完成“成品住房实物样板展示工作方案”,明确实物样板展示工作的组织结构、进度安排、地点布置等,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审核确认。主体结构验收前,应完成 “材料样板、工艺样板、样板套”等实物展示工作。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实物样板展示工作,总包单位(装修分包单位)以及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履行各自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建部门的要求,根据设计文件、销售合同等,确定“成品住房装修交付标准”,确认交付时各空间部位主要材料、设施、设备的数量、品牌、型号、等级,作为房屋销售、实物展示、批量建设的质量依据。
3、为体现样板套的真实性,同时便于参建单位对照开展质量控制,工艺样板、样板套展示必须在已施工的毛坯房内完成。材料样板展示可设置在售楼处或毛坯房内。
4、实物样板的展示应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DGJ32J16-2014)的要求,重点展示质量通病防治的相关成果。
5、成品住房实施批量装饰装修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毛坯工程与装修工程完成交接验收,参建单位参照分户验收和通病控制的要求,共同签字确认毛坯工程质量合格,形成书面记录;
(2)建设单位已完成成品住房实物样板展示全部工作;
(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材料样板、工艺样板、样板套等实物样板展示质量情况,共同签字确认合格;
(4)建设单位已通知辖区住建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成品住房样板质量,抽查中提出的问题已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完成;
6、参建单位的实物展示,必须与设计文件、住房销售合同明确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内容,不得违反住房销售合同相关约定。
7、材料样板、工艺样板、样板套等实物样板展示,作为成品住房质量信息公示的一部分,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质量承诺,在后续的批量建设中,不得擅自变更、降低工程质量。
8、如确需变更已实物展示的材料或工艺,变更后的质量应不得低于原展示的材料或工艺,应对比展示原备选实物和变更后实物。
9、建设单位须邀请公证机构对实物展示具体过程进行公证,对实物展示样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确认质量标准。
10、实物样板展示应突出真实性、技术性、科学性,不得增加无关的质量信息。
11、建设单位应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对实物样板展示的要求和建议,及时改进实物样板展示工作。
12、实物样板展示过程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二、材料样板展示
1、建设单位应参照《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实施方案》(泰建发[2020]265号)附件二“成品住房装饰材料实物公示清单”的要求,进行各类实物材料的展示,展示的材料种类不应少于该文件要求。
2、建设单位可有目的地进行个性化的展示,以书面、实物或各类试验的形式,展示相关材料的性能和特色,但必须保证展示的所有材料的性能与批量使用的一致。
3、材料样板应现场陈列展示,并以文字形式明示材料的主要质量信息,如品牌、型号及其他质量特征。如选用两种或三种材料时,应将全部材料同时展示,并分别介绍和说明。
4、防水涂料、乳胶漆等与成品状态不同的材料,可仅展示成品,同时明示品牌、型号等质量信息。
5、家具等大件现场组装的部品,可在一件部品中同时展示其他备选种类材料。如在一件板式家具中展示三种不同备选板材,同时做出书面说明。
6、天然石材、瓷砖、木地板等可能存在裂纹、色差的产品应在样品展示时予以文字注明。
三、工艺样板展示
1、各成品房项目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制定工艺样板展示方案,应突出防水、防裂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过程。
2、工艺样板作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艺环节质量控制依据,后续施工各工序施工前,应作为作业班组的现场技术交底依据,完成后,作为工序验收的质量对照。
3、工艺样板展示,应以断面或半成品的形式展示地面、墙面、顶棚等部位的构造和做法,展示各工序施工的中间步骤,辅以详实的文字说明,展示各部品、设施的安装质量标准,突出质量控制的方法。
4、工艺样板可结合材料样板、样板套进行协同展示,分别利用文字分别予以解释说明。
5、卫生间沉箱回填与防水、吊顶和墙面的防开裂措施、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等重点质量环节做法,应通过工艺样板展示,确认具体的做法和质量要求。
6、无法在现场实物展示的工艺样板,可通过视频展示。
四、样板套展示
1、样板套是为竣工前参建单位验收和业主交付验收准备的对照样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住房销售合同的要求,进行样板套的建设。
2、可根据设计文件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型进行样板套的展示。除设计仅有一种户型的情况以外,展示的样板套户型应不少于两种。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样板套,应能够为成品住房参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和业主交付验收提供充分的参照依据。
3、样板套施工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项目部管理人员,应该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履行职责,并承担质量责任。
4、样板套水、电应满足样板展示要求,座便器、洗槽排水和花洒、水龙头出水等可正常演示,灯具、电器等可正常使用,坐便器排污、洗槽排水、油烟机排烟等动作和效果应与后期业主交付后的使用情况一致。
5、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对样板套进行分户验收,并将相应的分户验收“记录表”、“汇总表”在样板套内予以展示,各项测量记录应同时标明实际偏差及允许偏差。
6、样板套建设和验收过程中应不断总结改进方法、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最终制订成品住房批量验收的“分户验收计划”。
7、样板套完成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外窗现场气密性、室内环境质量、室内噪声级及隔声性能检测,可根据检测数据改进设计标准或施工工艺,检测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验收过程记录及验收意见。
8、样板套应作为单独的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具备完整施工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验收记录中应注明验收的位置、户型并标注“样板套”字样。
9、建设单位组织样板套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总结样板套的质量控制过程,形成完整的、有针对性的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总结成为后续批量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确认后方可批量施工。
10、样板套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上报的计划,抽查样板套的施工质量。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后,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材料样板、工艺样板、样板套质量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