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9/2023-26411 | 分类 | 部门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1 |
文号 | 泰建发〔2023〕1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2023-02-0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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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建发〔2023〕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强化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日
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泰州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是指对评价对象在考核时段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各环节的行为进行量化计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内容分为组织架构、招标组织、招标前期、招标、开评标、定标、标后监管、加分项等8个部分,按照《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积分制管理评价表》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积分制评价采用百分制,其中组织架构满分为90分。招标人的良好行为予以加分,最高可加10分;招标人的不良行为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积分制评价周期为每半年一次,上半年考核时段为1月-6月,下半年考核时段为7月-12月。
第八条 计分规则:总分=组织架构得分-扣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其中,扣分项得分=总扣分/项目数。项目数为考核时段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数量。
第九条 每年6月、12月,由市住建局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处牵头成立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积分制评价工作,6月和12月的25日至当月月底为计算期,在此期间的项目计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十条 积分制评价结果采用先公示再公布的方式,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携带相关材料原件至市住建局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处反馈。
第十一条 每期评价结束后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借助官网、公众号等媒介进行公告,对得分排名前三和后三的单位通报表扬和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泰州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积分制管理评价表
附件
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积分制管理评价表 | |||||
招标人名称 | |||||
项目数/个 | |||||
评价内容 | 序号 | 评价标准 | 得分 | 得分说明 | |
组织架构 | 1 | 招标人有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含招标文件审核制度),得10-15分。 | |||
2 | 招标人有专门的内采、交易平台的,得10-15分。 | ||||
3 | 针对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有完善的定标管理办法的,得10-15分。 | ||||
4 | 招标人内设机构中有专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部门(科室)的,得10-15分。 | ||||
5 | 招标人有完善的标后监管工作机制的,得10-15分。 | ||||
6 | 招标人项目数得分:1分/个 | ||||
扣分项 | 招标组织 | 1 | 选用近6个月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代理机构的,扣1分/次。 | ||
2 | 选用近6个月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人员的,扣2分/次。 | ||||
3 | 恶意肢解改变招标方式的,扣2分/次。 | ||||
4 | 不具备招标能力自行招采的,扣0.5分/次。 | ||||
5 | 未按可研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扣2分/次。 | ||||
招标前期 | 1 | 未达到招标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未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概算审批手续、未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等)就启动招标的,扣0.5/次。 | |||
2 | 发包内容与发改委批复不一致的,扣1分/次。 | ||||
3 | 招标文件有误重发公告的,扣1分/次。 | ||||
4 | 招标文件修改范本内容未跟主管部门报备的,扣1分/次。 | ||||
5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扣1分/次。 | ||||
招标 | 1 | 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次。 | |||
2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但招标人未按要求顺延提交截止时间的,扣2分/次。 | ||||
3 | 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保证金、业绩设置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处。 | ||||
4 | 招标人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扣1分/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扣2分/次。 | ||||
5 | 招标文件费用不符合规定,扣0.5分/次。 | ||||
开评标 | 1 | 招标人未妥善处理开标过程中的异议,引起投诉的,扣1分/次。 | |||
2 | 抽取的专家数量、专家专业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次。 | ||||
3 | 因招标人原因泄露应保密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扣2分/次。 | ||||
4 |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项目投诉时,招标人不积极配合的,扣2分/次。 | ||||
5 | 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原因导致评标程序出现问题致使评标结果发生变化的,扣1分/次。 | ||||
定标 | 1 |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及时间、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次。 | |||
2 | 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因素、定标方法组织定标的,扣2分/次。 | ||||
3 | 投标人异议不及时处理的,扣1分/次;投标人异议处理不公正造成影响的,扣2分/次。 | ||||
4 | 招标人设置招标条件不合理、编制招标文件不严谨,造成投诉或举报的,扣2分/次。 | ||||
5 | 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视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 ||||
标后监管 | 1 | 非中标人原因招标人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扣1分/次。 | |||
2 | 未严格合同管理的,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的,扣0.5分/次。 | ||||
3 | 招投标资料未及时归档,或归档的内容不真实、归档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次。 | ||||
4 | 不按规定程序变更工程内容,或擅自增加工程量的,扣0.5分/次。 | ||||
5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扣0.5分/次。 | ||||
6 | 未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或完善人员变更手续进行有效监管的,扣1分/次。 | ||||
7 | 同意中标人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同意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扣10分/次。 | ||||
8 | 无正当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等情形的,扣5分/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10分/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扣15分/次。 | ||||
加分项 | 1 | 考核时段内未出现投诉的,加2分。 | |||
2 | 招标项目获得省优工程“扬子杯”表彰的,加1分/项。 | ||||
3 | 招标项目履约过程中人员配备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加1分/个。 | ||||
4 | 主动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提供证据的,加3分/条。 | ||||
5 | 招标人设有规模在30人以上的专家库并专门出台专家管理办法的,加3分。 | ||||
总分 | |||||
备注:1、扣分项得分=总扣分/项目数 2、总分=组织机构得分-扣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 |||||
考核小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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