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4-341623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2 |
文号 | 泰建规〔2024〕2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8-1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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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建规〔2024〕2号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推进泰州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我局对《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日
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要求,结合泰州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等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后,企业所获得的信用分。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含养护管理)等市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各类公园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化建设(含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整地、栽植、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相关企业自愿参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社会监督、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作为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全市统一使用“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开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各市(区)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做好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项目信息更新维护,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类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百分制形式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从业行为量化计分,具体由基本信用、日常考核、综合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本信用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得分,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技术与管理人员、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满分为50分。
第八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扣分,下不封底。
日常考核实施单位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招标投标、造价管理、质监、安监、城建监察)等处室、单位。项目地址在市(区)的,通过现场核实、函询等方式,征求各市(区)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综合考核是指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进行考核,满分为50分。
第十条 综合考核分为集中抽查考核和代表工程业绩考核。集中抽查考核是指主管部门定期抽查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并进行考核评价。代表工程业绩考核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自行选择辖区内一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在建工程,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对该工程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在其官网公示,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公布,每年公布2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并及时更新,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信用信息、综合考核信用信息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并在“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完善监管制度,优化抽查方式,强化联合检查,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 信用运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招标发包、政府采购或者PPP及EPC模式的,招标评标时应将企业信用分列入评分项,信用分所占比例取3%~5%,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上一信用周期未取得信用分的企业,其企业信用取上一考核周期泰州市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各市(区)实施的各类园林绿化新建、扩建、改建、养护项目,可采用本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市(区)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在企业日常监管、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规费收缴、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录入填报信息时应当诚实守信,有虚报造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企业对信用信息内容及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于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该附有异议人(单位)真实信息、联系方式、具体申诉理由和有效证据等相关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将于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建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企业自愿申报评价的,可登录“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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