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31/2026-341645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18 |
| 文号 | 泰建规〔2026〕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6-06-2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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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打破我市招标代理监管壁垒,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水利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数据局
2026年5月18日
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令第34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5〕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监管,是指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的监管机制。
泰州市数据局负责招标投标相关数据的对接、共享与公开等工作。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通过江苏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行业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指导招标代理机构在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补充完善企业、人员、项目等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行为的,行业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
(一)违反法律法规,但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列为失信的;
(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
(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六条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投诉办理指南,社会公众根据指南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七条 行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跨行业、跨区域、情节复杂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发起联合检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鼓励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结合联合监管信息,对在泰州市范围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市场化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第九条 鼓励招标人运用协会的综合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失信认定、不良行为通报、行政检查等信息,协会作出的综合评价报告,应当在决定作出或者结果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监管平台,同步推送至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网络媒介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市监管平台发布的联合监管信息进行互认,实现本市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