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31/2026-341642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29 |
| 文号 | 泰建规〔2025〕4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6-01-29 14:53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现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动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施工合同总价(暂估价)低于300万元或者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或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主体责任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条款,具体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内容,同时明确通过支付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充足。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动工后30日内,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主张索赔,索赔的款项优先划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担保方式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且所涉保函、保单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担保。相关文本格式建议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中发布的“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执行,符合工程款项支付担保的法定要求。
(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者保险机构应当为依法登记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或者依法登记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后能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三)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或者其关联企业,反担保物不得与该工程项目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关联,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的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在建工程权益等。
(四)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四、担保金额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10%、不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者施工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金额按年度(自合同生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担保年度)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即每年就该年度内预计应付的工程款金额单独办理担保,上一年度担保责任随工程款支付进度终止,下一年度担保责任根据工程进展同步启动;同时,依据当前阶段施工单位施工能力评价情况调整担保比例。
(三)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概算等批复文件确定财政性资金出资金额抵扣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具体规则如下:全部由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免于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由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按照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等比例扣减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施工单位施工能力评价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担保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下表范围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施工单位施工能力评价得分 | 担保比例 |
90分及以上 | 2%(含)-4%(不含) |
80(含)-90(不含)分 | 4%(含)-6%(不含) |
70(含)-80(不含)分 | 6%(含)-8%(不含) |
70分以下或者未参加评价 | 8%(含)-10%(含) |
若建设单位存在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生工程款支付担保索赔情形累计达到2次(含)及以上的,该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比例,均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10% 执行。
五、担保期限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原则上为: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后90日止。其中,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者施工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各年度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单独约定,自该年度施工计划启动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该年度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后90日止。
(二)保函或者保单约定的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保手续或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照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累计总额不得高于项目当期应支付工程款项总额(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当期应付工程款项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结算款等应付节点金额确定)。
六、监督管理
(一)担保人应当自保函或者保单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泰州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按照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区)住建局应当加大对辖区内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提供虚假担保的,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施工单位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索赔的项目,予以跟踪调查,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
(三)对担保人实行信用管理。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被记录为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信息将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1.违反约定,拖延或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2.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3.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4.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5.擅自撤销、解除或者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6.与被保证人存在控股关联或者同时为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7.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1日。已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并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支付比例相应核减。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1日
关联阅读:《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