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4-341627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2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8-1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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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要求,结合泰州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对《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二)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三)认定信用状况;
(四)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五)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六)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职责。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含养护管理)等市场活动的企业。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作为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全市统一使用“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开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各市(区)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做好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项目信息更新维护,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二)评价管理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百分制形式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从业行为量化计分,具体由基本信用、日常考核、综合考核三部分组成。基本信用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得分,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技术与管理人员、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满分为50分。日常考核是指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扣分,下不封底。综合考核是指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进行考核,满分为50分。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在其官网公示,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公布,每年公布2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对信用信息内容及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于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该附有异议人(单位)真实信息、联系方式、具体申诉理由和有效证据等相关材料。市级主管部门将于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并反馈结果。
(三)信用运用
市级政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招标发包、政府采购或者PPP及EPC模式的,招标评标时应将企业信用分列入评分项,信用分所占比例取3%~5%,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上一信用周期未取得信用分的企业,其企业信用取上一考核周期泰州市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各市(区)实施的各类园林绿化新建、扩建、改建、养护项目,可采用本信用评价结果。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