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1/2026-341632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01-29
文号 时效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6-01-29 14:54
  •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1.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要求工程领域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江苏省住建厅也发布指导意见推进担保制度落地,该文件是对国家及省级政策的细化落实,确保上级政策在我市有效落实。

2.解决本地现实问题。当前我市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存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进而引发农民工欠薪的情况,不仅损害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信访纠纷,影响社会稳定,需通过规范的担保制度防范此类风险。

3.规范本地工程实践。此前我市未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统一实施标准,部分项目担保方式不规范、担保金额随意,需制定系统性文件统一标准、明确责任。

二、制定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12月30日发布);

2.《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2020年5月21日发布)。

三、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从七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效落实:

1.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实际动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规定合同总价(暂估价)低于300万元、工期少于3个月、建设和施工单位为同一主体等三类豁免情形。

2.主体责任: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担保,合同中须明确担保形式、期限、金额及索赔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要求建设单位应于开工后30日内提供担保,并规定其未履约时施工单位的索赔条件及资金用途。

3.担保方式:采用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明确担保人资质要求;禁止施工单位及关联方提供反担保、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4.担保金额:原则上按合同总价2%-10%设定,且不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工期超过一年或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政府投资项目按财政出资比例相应核减担保金额,其他项目依据施工单位能力评价分级确定担保比例;建设单位出现两次违法违规的,新项目统一按10%执行。

5.担保期限:自施工许可证取得之日起,至结算款支付后90日止;分段担保项目按年度约定期限。有效期届满30日前或索赔完成后30日内,须办理延期或补足因索赔导致的担保金额缺额。

6.监督管理:担保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担保材料上传至指定平台,建设单位须上传豁免情形证明材料;住建部门加强监管,对违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对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出具假凭证等不良行为记录信用,并推送监管部门。

7.附则:明确文件施行有效期限,已开工未约定担保的项目应于政策施行后30日内补签协议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按已付工程款比例相应核减。



关联阅读: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