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政策咨询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11-1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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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如何确定票面金额及房票如何使用?
答: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货币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自行确定。
房票可直接作为购房款使用。票面金额小于购房款时,应当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大于购房款时,票面余额部分在使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申请余额结算。
2.房票可以跨区使用吗?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有奖励吗?
答:房票持有人可在市区范围内,包括海陵、姜堰、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跨区使用,按照个人意愿在房源库中自行选择心仪的商品房。
房票使用期内持房票购买“房源库”内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持有人票面使用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各区公布的政策确定。对跨区使用房票的奖励幅度不超过房票使用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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