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3-341609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05 |
文号 | 泰建发〔2023〕16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3-09-1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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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建发〔2023〕16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5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根据《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与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评价是指依据评价内容和标准,对招标代理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个人行为逐项进行积分并汇总,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动态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招标代理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个人动态评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市(区)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招标代理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个人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行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与个人信用评价两类。
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基本情况、承揽业务情况、行业综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行为组成。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
个人信用评价内容由基本情况与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行为组成。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
第六条 企业与个人均实行年度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年初汇总、统计、公布上一年度企业与个人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 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三个类别。
A:在B类数量中排名前10%(四舍五入取整、同分跟进);
B:评价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
C: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或聘用不合格人员及无信用档案人员占公司聘用招标代理与注册造价师员工总数超过40%(含)的。
第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优秀:在合格数量中排名前10%(四舍五入取整、同分跟进);
合格:评价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
不合格: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九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定期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征集相关信用信息。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平时考核结果将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类的企业,实行奖励机制:
(一)评价结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下年度三个月内免于检查,业务质量检查以满分计,但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等情形除外;
(三)连续两年及以上为A类企业,下年度六个月免于检查,业务质量检查以满分计,但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等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类的企业,评价结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进行正常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C类的企业:
(一)评价结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根据监督情况,对企业进行约谈、法律法规专项培训。
第十四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从业人员,根据从业范围确定为“年度优秀招标代理”“年度优秀注册造价师”拟表彰对象。
第十五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合格的从业人员,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正常监管。
第十六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从业人员:
(一)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根据监督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约谈、法律法规专项培训、考试;
(四)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取消其《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考核合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七条 B类及以上企业或个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照C类企业或不合格从业人员监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收到《行政指导意见书》三次(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次(含)以上的。
下发《行政指导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执行《市场主体日常监管信息应用管理规范》(泰建发〔2023〕100号)。
第十八条 入泰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A级。实际经营期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因工作单位变动而免于惩戒。
第二十一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改、财政、审计、国资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成果质量,抽查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加强企业与个人相关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规范审核诚信行为信息、报送虚假信息、故意瞒报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1,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xlsx
2,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从业人员评价标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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