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3-341607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31 |
文号 | 泰建发〔2023〕132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3-08-0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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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建发〔2023〕132号
各市(区)住建局:
现将《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31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行业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和共享等行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包括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四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维护遵循实事求是、动态更新原则。信用档案是本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信用档案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均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立全市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市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各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采集、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与不良信用信息。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诚信申报,同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主管部门录入。
第八条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审核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从泰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江苏省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等直接采集。现有平台、系统无法采集的,由企业与个人自行填报。
第十条 各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做好投诉异议处理。对发布有误的行为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部门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各市(区)住建部门应与发改、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管理联动,推进全市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二条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业自律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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