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1/2024-341615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25 |
文号 | 泰建发〔2024〕4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3-2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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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建发〔2024〕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防审验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泰州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工作,完善相关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动态评价管理。各市(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收集、认定、核查、上报、异议处理以及配合做好应用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服务项目。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应当由不同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
第八条 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机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且不得与同一个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第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做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出具的报告、表格应符合省、市住建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得分由企业基本分、优良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3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满分60分,主要考核企业基础能力;优良行为加分满分40分,考核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参加技术服务活动等优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不设上限,评价内容为企业因违法、违规、违约等形成的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参加评价管理的企业,每项服务内容对应一个评价分,即同时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的,分别拥有各项服务内容对应的企业评价分。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机构计分办法详见附件,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机构评价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开展具体评价。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参评企业自主填报。参评企业应作出承诺,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参评企业填报信息不实或者隐瞒真实信息的,均可以向该信息所涉工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举报反映。
第十三条 按照“谁认定、谁查处”的原则,企业不良信息由属地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上报,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直接查处并通报的企业不良信息,由泰州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报信息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其填报的相关信息项目不得分,该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在当期评价管理中按该项目分值倒扣2倍分数。
第十五条 根据信息录入情况计算企业评价得分,并根据得分将企业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及以上为A级,80分(含)-90分为B级,65分(含)-80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
第十六条 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将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伪造或者出具虚假、严重失实文件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评价结果为D级。
第十七条 企业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为1个评价周期,每个周期公布1次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评价得分、评价等级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通过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关内容与证据。公示结束、异议处理后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公布时间一般不迟于周期次月第15日。
第十九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管理结果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等级为A级、B级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级为C级的,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等级为D级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条 鼓励我市住建部门采购技术服务时、各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消防查验时,优先选择评价等级为A级、B级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我市住建部门提醒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开展消防查验时谨慎选择评价等级为C级、D级的消防查验机构,在政府采购技术服务时对评价等级为D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推送虚假评价信息或者瞒报评价信息,以及篡改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机构评价管理计分办法
附件
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机构评价管理计分办法
类别 | 评价指标 | 评 价 情 形 | 评价分值 | |||||
企业基本 分 (60分) | 法人资格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包含消防技术服务相关业务范围。 | 10分 | |||||
工作场所 | 提供工作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 10分 | ||||||
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与消防查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制定成文件;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等。 | 10分 | ||||||
技术负责人 | 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师注册证书。 | 10分 | ||||||
专业技术人员 | 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各不少于1人。 | 10分 | ||||||
仪器、设备、设施 | 仪器、设备、设施配备满足服务要求,且检测设备具有合格的、在有效期内的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 | 10分 | ||||||
类别 | 评价指标 | 加分有效期 | 评 价 情 形 | 评价分值 | ||||
优良行为加分 (40分) | 人员技术力量充实 | 长期 | 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经历(加3分,不满足不加分),主持过不少于3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设施检测或者现场评定工作(加3分,不满足不加分,每多一项加1分,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专业技术人员各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每多1人加1分,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每多1个加1分,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40分 | ||||
表彰、奖励和表扬 | 省级及以上3年,市级及以下2年 |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的,国家级 ( 一次加4分) 、省级 ( 一次加3分) 、市级 ( 一次加2分) 、区级 ( 一次加1分)。 | ||||||
荣获观摩示范项目 | 省级及以上3年,市级及以下2年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推荐成为消防审验观摩示范项目的, 国家级 ( 一次加4 分) 、省级 ( 一次加3分) 、市级 ( 一次加2分) 、区级 ( 一次加1分)。 | ||||||
参与编制标准规范 | 3年 | 参与编制建设工程消防相关的标准规范、教材正式发布或出版的, 国家标准 ( 一次加4分) 、行业 ( 一次加3分) 、地方 ( 一次加2分)。 | ||||||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2年 | 主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于工程实践,通过省级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 一项加2分,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
参与消防课题研究 | 省级及以上3年,市级及以下2年 | 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相关课题研究的,出台相应成果的;国家级( 一次加3分)、省级 ( 一次加2分)、市级 ( 一次加1分)、区级 ( 一次加0.5分)。 | ||||||
参与技术支撑情况 | 1年 | 为国家级(一次加3分)、省级(一次加2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检查提供技术服务机构的,作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的(有1年加2分),( 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
类别 | 评价指标 | 扣分有效期 | 评价情形 | 评价分值 |
不良行为扣分 | 履行服务合同不尽职 | 1年 | 参与现场评定迟到、不积极;参与对市区的专项检查、服务重大项目等活动迟到、不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迟到、不积极。 | 一次扣5分 |
人员从业不规范 | 1年 | 所属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一次扣5分 | |
服务行为不规范 | 1年 | 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为同一家技术服务机构;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确认,擅自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一次扣5分 | |
2年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活动;泄露委托人秘密。 | |||
表格填写不规范 | 6个月 | 评定记录表未签字、盖章;抽查部位未载明;使用表格错误。 | 一次扣3分 | |
服务档案不健全 | 6个月 | 未及时建立和保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档案 | 一次扣3分 | |
未按标准开展评定 | 1年 | 现场消防验收评定有明显缺项漏项的。 | 一次扣5分 | |
受到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 2年 | 被省、市、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的。 | 一次扣5分 |
说明:1.在计分周期内获得的相关表彰、表扬、通报等,以正式表彰文件的发文日期为起始日期,以计分周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终止日期,企业在我市范围以外获得的不在加分统计范围,满分40分。
2.优良行为加分项同一机构、同一项目以最高在计分周期内取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加分。
3.不良行为扣分项由各级住建部门采集录入,以各部门单位的行政处罚文件、通报、约谈通知、检查表(单)等作为扣分依据。省级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检查发现的其它行为等由市住建局职能处室负责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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