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1/2024-341611 分类 部门文件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01-23
文号 泰建发〔2024〕12号 时效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1-2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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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建发〔2024〕12号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规范专家服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现场评定(检查)程序,加强消防审验技术专家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审验工作高质量开展,我局正式发布《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3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保证专家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进入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住建局统一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按工程领域和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库名单。专家库名单由市住建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市住建局公布的专家,不得以市级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

第四条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并及时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较高的消防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消防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三)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资格,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四)从事建筑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等相关工作10 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经市住建局审核认定的,入选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可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制度、文件的论证和制定;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技术服务工作;

(三)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方面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配合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消防验收提前服务、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五)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二)就审查验收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要求当事人说明;

(三)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专家费用;

(七)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和验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不得擅自公开专家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保密的事项;

(四)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回应有关质疑;

(五)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不得以市级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组织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活动;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请评审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往返途中,应注意个人人身安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专家应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八)本人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住建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类别必须与需审查验收的分部分项建设工程类别相同。参加审查验收的专家由审查验收组织部门按类别随机抽取,如遇特殊情况,可从专家库中直接选派专家。

第十一条 参加审查验收的专家由审查验收组织部门负责通知,告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的时间地点,并将审查验收图纸提前分发给专家。被抽选到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二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能胜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一)已接受委托,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违规泄露应保密的事项,尚未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审查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意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被取消资格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严重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泄露应保密的事项,并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三)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审查验收结果的;

(四)擅自以市级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审查验收活动;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审查或验收意见明显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由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市级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或因工作需要,确需从省级专家库邀请专家的,由市住建局联系选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泰建发﹝2020﹞282号)同时废止。

关联阅读:《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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